劳务中介门店的服务一定不是单一化的,以人为核心的业务应当是无边界的。
劳务中介目前从事的职业介绍服务,仅是工作层面,而工作是整个生活的开始或者是入口,通过职业介绍服务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为人群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生活类服务,基于人群的大数据为基础,有价值的各类居间生活服务应当贯穿整个服务始终的。
社会用工环境正在变革,劳务中介门店仅就目前职业介绍类服务还有很多的业务发展空间;
我们应该思考针对平台用工、灵活用工、服务业用工,我们需要增加的就业服务内容是什么。
平台用工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一种用工方式,以前用工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在这三种用工形式中,用工方承担的责任依次减弱。平台用工通常被视为第三种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最为普遍,也是我国最常态的用工关系,员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保护,定期领薪、缴纳社会保险、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权利义务清晰。
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务,自然人用工通常属于此类,比如保姆,劳务派遣的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属于有连带责任的劳务关系,但派遣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与派遣公司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双重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则属于一种生产经营行为,如装修工承揽装修工程,其完全脱离《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属于《合同法》管理范畴。
除劳务派遣工是用工企业、派遣公司、派遣工三方关系,以上所有都是两方发生的关系,而平台用工则是平台方、需求客户方、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三方发生的关系,比如滴滴司机、美团骑手、直播平台的网红等,用工关系难以明确界定,在责任归属、用工成本(尤其是社会保险)上存在很大操作空间。
但是无论何种平台用工,在支付报酬依然要按照现有的财税体系规则进行,为了合规低成本支付,诸多平台采用众包方式。
这就为劳务中介门店提供了由招聘方转变为接包方的机会,不仅仅为平台用工方解决招聘问题,也同时解决财税合规问题,盈利空间和盈利持续性得到提升。
现在经常听到各种鼓吹中国灵活用工比例将高达40%的论调,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研究室主任李天国博士对此持批判态度,认为政府为了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是大力支持劳动合同关系的,灵活用工达到10%就不得了,职多多深为赞同李博士观点。
许多同行往往打着灵活用工的幌子逃避责任与社保,这个法律漏洞钻不好就会是个大坑!
灵活用工同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零工?临时工?兼职工?小时工?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其之和?即便是这些词,有一些也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从字面理解,灵活用工是短期或临时的,弹性的,可随时进行增补消减的用工方式。
狭义地理解为用工单位短期就用完或零星时段使用的用工方式。
广义地理解为劳动者与专业的外包公司签订长期雇佣合同,外包公司根据客户需要灵活派驻给用工企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就是灵活用工方式。
又是三方关系,按照这种理解,劳务中介门店同样有了由招聘方转变为接包方的机会。
服务业用工不是新兴事物,只是服务业用工比例的迅速增长引起了劳务中介行业的关注,之前劳务中介门店基本上服务重点都是规模以上制造业,服务业用工零散及批量化程度低的特点是不大受劳务中介门店关注的。
一是重点关注连锁型服务业或平台,其用工的规范程度、标准化及批量是类似制造业的,比如物流公司,连锁酒店;
二是对所在区域的服务业垂直细分,培养自身的专业性,提供岗前培训等增值服务。
● 1.0:我国的劳务中介门店尚处于1.0阶段,这个阶段仅仅提供了招聘这一项服务。
● 2.0:在这个阶段,它可以延伸包括以职业介绍纵向维度的职业测评服务、就业培训服务、职业咨询服务、人力外包等;在横向维度,可以延伸至基于灵活用工的市场推广、软件开发、行业调查等众包服务。
● 3.0:在3.0阶段,可以延伸开来,为人群提供覆盖生活周边,涵盖婚介、旅游、亲子、美妆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在这些服务当中,有一些可以通过劳务中介门店自己获取服务能力,比如职业咨询、消费品等,而相当一部分,则要靠更多的专业化平台为其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支撑、需求任务。
职多多服务众包交易平台就是挖掘劳务中介门店价值最大化的有效探索,通过线上职多多系统与线下职多多服务中心相结合,链接人力价值的最后一公里,让每个人的工作和时间更自由!
我们认为,大品牌、新中介是这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最优选择之一。
平台公司完善标准化,实现信息化,全力赋能,倾力打造大品牌,劳务经纪人作为新中介发扬工匠精神,精细、专注个性化服务及价值服务,唯如此,方可构建品牌力量,实现多方共赢!